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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离婚取证公司 取证侵犯他人隐私权吗?婚外情取证之——“偷拍偷录”的证据效力

发布时间:2022-06-06 17:05:57人气:2399

重庆离婚取证公司 取证侵犯他人隐私权吗?婚外情取证之——“偷拍偷录”的证据效力

夫妻之间有笔糊涂账 婚姻调查

前语婚姻是人生的缩影,在这个缩影里,有幸福,也有痛苦;有经验,也有教训。教训需要吸取才能避免痛苦,经验需要学习才能保持幸福。

  不少两口子办离婚手续时,都会为财产咋分争上一会儿,昨天,长春市绿园区婚姻登记处来了7对夫妻办离婚,分割财产时都是出奇地痛快,不到5分钟,离婚协议就全都写好了。除了个人生活用品各归各的,房子、存款这类的“大件”有6对给了女方,另一对则是所有东西全给了男方。


  办手续时,工作人员发现其中一对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就是当天。“刚从那屋(结婚办公室)出来,这证还没焐热乎呢,怎么就要离婚?“过了10多年,也没领证,这结婚证领回来,离婚证也跟着来了。”女的埋头写着离婚协议,孩子、房子、存款……所有东西都给了男方。而男的说着说着眼圈就红了,用手抹了一把脸,在协议上签下了名字。


  同一天,在南关区婚姻登记处,一对男女的财产分割却没有那么快。


  当日,一对男女走进长春市南关区婚姻登记处,女的眼睛红红的,男的脸色也很难看。“我们来办离婚。”他们的各种手续都齐全,就是“离婚协议书”写得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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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笔糊涂账 婚姻调查

  “你们这应该写男方和女方,不应该是甲方和乙方。再有,里面孩子的归属和财产的分配都要写清楚,免得以后产生什么纠纷。”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请他们重新写一份离婚协议书。


  要了纸,女的开始写了起来:“房子归男方。”写到这,女的停了停,想了想,那屋里的家电呢?“当初谁买的或谁用得多就给谁。”就这样,男的和女的挨个数着家里的东西,确定归了谁,就在离婚协议书上写一点。用了30多分钟的时间,他们才把这离婚协议书写完。


  “是啊!夫妻本来就是笔糊涂账,好时,不分你我,离时,是分不清你我。”昨天,还有一对离婚的夫妻,也是在写离婚协议书时起了纷争。原来,结婚时,房子是男方买的,但女方装修的;离婚时,房子归了男方,但因为房子是女方装修的,女方就要求男方补偿一部分钱,但男方不同意,由此,男方和女方就在婚姻登记处争吵起来,非要把他俩结婚后的账算个明白。


  “房子是我买的。”“是我装修的。”“家电是我买的。”“我也是出了钱的,日常生活用品都是我买的,就连你平时吃的、穿的都是我买的。”“那我工资卡还放你那呢?”结果,这账就掰不开算不明了。


  夫妻共同财产曾经是夫妻都不好意思谈起的话题,怕把这事分得太清会影响夫妻感情,可是,一旦婚姻破裂,分割财产又成了棘手的问题。于是婚前财产公证渐渐兴起,就像有人说的那样,只要感情不合,该离的离,跟婚前财产公证无关。那么,你是咋看待这一问题的呢?


很多当事人认为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


  很多当事人认为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2002年4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们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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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笔糊涂账 婚姻调查  另外,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者住宅,四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自己家里取证,则不存在此问题。但如果取证的目的已达到,却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者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又如,在自己家里安放录音设备,不构成侵权。但安放在第三人家里或者办公室的,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在第三人居室内取得亲昵照片就不具备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取得的两人的亲昵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可见,只要不违法,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案情介绍:妻子吴红在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为取得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确凿证据,离婚时能得到一笔损害赔偿费,带人去把丈夫与第三者李莉同居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了他们的



案情介绍:


妻子吴红在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为取得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确凿证据,离婚时能得到一笔损害赔偿费,带人去把丈夫与第三者李莉同居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了他们的裸照,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谁知,此举竟惹来一场官司,李莉以其行为侮辱人格、侵犯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23日,崇州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据李莉诉称,今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她与男友王勇在租住的房屋内就寝时,吴红带人踢开房门,辱骂自己及其男友,自己当时未穿衣裤,吴红等人用照相机对其进行拍摄拍照。邻居报警后,吴红等人的行为才被赶来的公安干警和围观邻居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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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认为吴带人夜闯民宅,强行拍摄她的裸体,将她的身体隐私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严重侮辱她的人格,侵犯隐私权,给她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请求判令吴红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出拍摄的照片及底片并公开赔礼道歉。诉讼中,李莉在得知吴将其照片到处散发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庭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吴红拍照的目的是为证明其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这里的“他人”有可能是李莉,也可能是其他女性,故吴红主观上没有披露李莉隐私的故意,仅将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用于向国家审判机关出示,或作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扬,并未造成李莉社会评价度降低,故吴红的行为不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

而李莉未穿衣裤亦不是吴红的行为所致,故吴红的拍照行为不构成对李莉的侮辱。但是,吴红未经李莉许可也无法律授权带人强行进入李莉住宅,扰乱了其生活安宁,侵犯了李莉的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据此,法庭判决吴红向李莉赔礼道歉;驳回李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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