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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鼎邦德法律机构 离婚子女大全
 
   谁都不可能样样精通,聪慧的您并不是律师,诉讼能力差、举证能力薄弱足以令您失去应有的利益;只关注实体 真实、忽视形式真实、根本不懂证据规则,必然招致最终的败诉。及时与主任律师刘仍安联系,他将帮您将上述局面反转!
 
 
       面对离婚时的子女抚养纠纷,如果您没有足够的把握,主任律师刘仍安建议您一定要在专业的律师指导下诉讼!
 
千万不要以为您知晓了下面这些知识就可以独立胜任复杂的、变幻莫测的庭审状况!
 
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法院如何判决?
 
     如果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第一,2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第二, 对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以下情形可以争取抚养权的:
 
(一) 最近半年与哪方共同生活;
 
(二)户口及就读学校;
 
(三)教育背景、收入情况、居住条件、长辈协助等方面优于对方等。
 
     第三,对于8周岁(从2018年起)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带到法院,由法官亲自询问制作笔录,作为法院判决抚养权的依据。
 
    其他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条件:
 
  (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双方协议变更抚养权的,是否有效?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对子女成长并无不利,应该准许。
 
抚养费的增加或减少要符合哪些条件?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需要举证证明: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解释]
 
  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
 
  [解释]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回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可以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协议不成,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存在需要变更的正当理由。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变更理由充分,请求权成立:(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直接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子女长期与一方生活,就一定判决由其抚养吗?
 
   在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情况下,子女长期与一方生活是考虑判决抚养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是否就是绝对的呢,根据上海有关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以判决由其抚养,由此可见,如果子女长期与一方生活,但是改变环境达不到明显对子女不利的程度,也可以判决由对方抚养。
 
抚养费是如何计算的?
 
   1、 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津贴等,不能只凭工资单数额确定。
 
   2、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均收入,参照上述的比例确定。
 
   3、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收入较高的私营企业主、如子女有伤残的。
 
  注:目前上海市抚养费的标准不超过3000元每月。
 
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是法院判决抚养权的依据吗?  
 
   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是否可以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父母的意愿固然要考虑,但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由于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不断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法院中止探望权?
 
    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利人范围相对较宽,一旦出现因探望而导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可以有更多适格的主体向法院寻求救济,从而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婚姻法将中止探望劝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实体权利,有关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并非是对权利的实质性处分,只是暂时性地加以限制。由于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事关当事人的权利及子女的健康成长,需慎重对待。
 
不起诉离婚,只起诉给付抚养费法院是否受理?
 
 法院可以受理,并根据案件的实质情况进行审理 。
 
一方否定子女是其亲生,又拒绝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 应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年满18周岁的子女,是否需要变更抚养权?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无需法定和约定变更抚养关系。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实际意义,子女愿意跟谁生活,可以由他自己决定。
 
子女是否可以拒绝父亲的探望?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就是说,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旦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就应当中止探望。
  那么,未成年子女能否提出中止父或母探望权的请求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人子女、直接抚养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如果探望已经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父亲的探望权的请求。
 
为了孩子,到底是该离还是不离?
 
    处于离婚的边缘的父母坚守婚姻的理由仅仅是: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为了孩子,到底该离还是不离?忍受痛苦,巨大的个人牺牲真的会带给孩子幸福吗?
  
 
  1、假单亲家庭比离婚更伤害孩子。
 
  2、孩子成为父母不离婚的理由,使孩子的心理负罪感更大。
 
  3、不良婚姻给孩子坏的婚姻样板。
 
  4、父母之间的敌对情绪甚至相互攻击,扭曲孩子的性情。
 
  5、父母一方的不良行为给孩子坏影响。
 
  6、良好的再婚家庭给孩子双倍的爱。
 
  7、现在的社会环境对单亲家庭较为接受和宽容,孩子受歧视现象减少。
 
    因此,请您在决定时要慎重考虑。
 
离婚后处分未成年子女的房产需经对方同意吗?
    离婚时,在协议的约定中已经明确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即使房产系离婚后独自出资购买,与前夫是不存在任何关系的,也不能独自处理与女儿共有的房产。这种情况在现在的交易活动中比较典型,许多夫妻离异后对处置未成年子女的房产都存在着一些误区,导致不能正常进行房产的交易过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未成年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由于其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房屋买卖和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由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来代理。夫妻离异后,虽然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抚养,但是在法律上并未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因此在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时仍需父母双方同意。 一方在购买房屋时写上了女儿的名字,即已确权为与其女儿的共同财产, 当她欲出售该房时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对于女儿的那部分房产份额,由于子女尚未成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与其前夫提交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处分房屋的公证申明书后,由双方共同携带身份证件到房产登记机关,作为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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